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吴维 通讯员 陈国梁
近期,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打击恶意欠薪“老赖”的拒执案。
丽某(化名)是某公司股东兼总经理,从2020起,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开始持续拖欠员工薪酬。后经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该公司应执行支付员工薪酬180万余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丽某非但没依法执行,反而暗自打起了歪主意:如果公司借用案外第三人账户收支交易款项,法院岂不是无法监测到公司日常资金?届时公司岂不是能够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逃避法院的执行令?
于是,丽某拉拢公司会计小美、出纳小帅(均为化名),并借用上述二人的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账款。
2023年6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小美、小帅名下账户与公司业务往来单位存在高频资金交易,且单笔收支时间、金额与公司应收账款高度重合。结合公司会计账簿与银行回单比对,查明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丽某借用上述二人的私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账款共计234万余元。
丽某作为所在公司运营的实际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年11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丽某拒执数额、主动达成部分案外和解、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依法对丽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丽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