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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节课只上了15节,家长起诉教培机构,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0:14:00    

陈女士与泉州市丰泽区金宝托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孩子在金宝公司上课96节。然而,孩子只上了15节,金宝公司却关门了。为此,她起诉金宝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云谷慢学园幼儿园(以下简称慢学园幼儿园)及林某等人。

4月22日记者了解到,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金宝公司应退还陈女士11178元,慢学园幼儿园、林某、蔡某玉、李某颖对金宝公司应退还陈女士课程费1117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96节课只上了15节 家长起诉教培机构

事情的起因,源于几年前的一纸协议。

法院查明,2022年2月19日,陈女士与金宝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陈女士为甲方,金宝公司为乙方;课程组合为固定课课程包,节数96节,另赠送4节,定价16800元,优惠价13800元,协议到期日2023年2月19日,课程费用总额13800元,付款日2022年2月19日,所报课自签约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延一年。

协议还对课程组合安排及未上完课程的退费等进行了约定。

令陈女士始料未及的是,上课地点于2023年9月就已经停业,但孩子尚有81节课未上。陈女士找金宝公司要求退还余下的课程费时,却一直无果。

于是,陈女士作为原告,将金宝公司、慢学园幼儿园及林某、蔡某玉及李某颖起诉到法院。

那么,签订协议的是金宝公司,为何慢学园幼儿园及林某、蔡某玉及李某颖也成了被告?

陈女士称,慢学园幼儿园将其收款二维码供金宝公司用于收取款项,慢学园幼儿园的行为属于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慢学园幼儿园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为金宝公司转移资金提供便利,客观上大大降低了金宝公司偿债能力,损害了金宝公司的合法权益,慢学园幼儿园的行为与陈女士的债权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陈女士还称,金宝公司经营期间,金宝公司的股东林某和蔡某玉,未使用金宝公司的账户收取学员的费用。林某、蔡某玉作为金宝公司的股东,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得金宝公司、慢学园幼儿园等公司之间亦存在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林某、蔡某玉逃避债务等的工具。因此,林某、蔡某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林某、蔡某玉应当对金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宝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颖持有100%的股权,金宝公司系李某颖个人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颖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查实 关门前减资为1万元 老板和股东恶意逃避债务

那么,陈女士说的,是否属实?法院进行了大量调查。

经法院查实,金宝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进行减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减资时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金宝公司在可以直接通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并没有直接通知,存在明显恶意。因此,法院认为,金宝公司将注册资本从10万元减少为1万元,且为认缴,而金宝公司向每个消费者收取的培训费却动辄1万元以上,其注册资本相比于所负债务差距甚大,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事实上,金宝公司确实已经因教育培训合同违约等纠纷涉及大量诉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可以认定,金宝公司的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金宝公司股东由蔡某玉、林某变更为李某颖发生于2023年6月28日,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料显示,金宝公司2023年6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显示,此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0元,结合陈女士所述2023年6月、7月时金宝公司就通知其要清课、金宝公司于2023年9月停课之情况,可认定林某、蔡某玉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案件情形以及金宝公司涉诉情况,可以认定金宝公司原股东林某、蔡某玉存在恶意减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现金宝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陈女士的债权,应认定林某、蔡某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情形,两人应对金宝公司退还陈女士尚未消费的课程费1117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为,李某颖作为金宝公司股权的受让者,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情况应当知情,应接受原公司和股东的对外风险;其在受让林某、蔡某玉关于金宝公司股权的同时,金宝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李某颖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金宝公司退还课程费 “慢学园”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与陈女士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及履行协议的大部分时间,金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某玉,股东为林某和蔡某玉,慢学园幼儿园的原法定代表人为林某,现任法定代表人为蔡某玉,金宝公司与慢学园幼儿园存在关联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培训费的收款商户为慢学园幼儿园,金宝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违约已产生大量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培训费的收款商户也是慢学园幼儿园。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瑞宝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慢学园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之瑞宝公司厦门银行移动支付收单业务材料显示,慢学园幼儿园的收款账户为股东林某的个人账户,而在该案中,培训费的收款商户亦为慢学园幼儿园。因此,不排除存在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关联公司(主体)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金宝公司与慢学园幼儿园存在财产混同。其次,调取的原告侯某、李某成与被告蔡某玉、泉州市丰泽区慢学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红、金宝公司、慢学园幼儿园、林某、李某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在案证据体现,学员上课可以通过慢学园幼儿园注册的公众号进行约课,部分课程上课地点是在慢学园幼儿园内,金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微信朋友圈亦同时宣传慢学园幼儿园的课程内容。这些情况在金宝公司其他涉诉案件中也普遍存在。此案中,陈女士亦述称其原也是可通过慢学园幼儿园公众号约课,后改为微信约课:金宝公司不能提供服务时,曾组织其到慢学园幼儿园协商由慢学园幼儿园提供服务。据此,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金宝公司与慢学园幼儿园存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混同。其三,金宝公司、慢学园幼儿园、林某、蔡某玉均未对使用慢学园幼儿园账户收取款项的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供财务记载、会计账册,无法证实金宝公司和慢学园幼儿园是独立核算的不同主体。综上所述,可认定金宝公司与慢学园幼儿园构成人格混同。

最终,法院判定:确认陈女士与金宝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3年8月29日解除;金宝公司应退还陈女士课程费11178元;慢学园幼儿园、林某、蔡某玉、李某颖对金宝公司应退还陈女士课程费1117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泉州晚报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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