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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需赔偿!小学生拉拽同学致骨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7:25:00    

两个孩子是同班同学,也是很要好的朋友,在课间操场玩耍时,两人因拉拽造成一个孩子摔倒骨折。事后,受伤孩子家长将“肇事”孩子家长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受伤孩子小亮的家长称,小亮与被告小明(均化名)都是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当日上午,原、被告于课间在操场上玩耍时,被告拽住原告的一只脚向后拉,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并于同日住院手术治疗。

被告小明和小明的父母称,事情发生在课间,此时间内学校应对学生的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小学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应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2人是同班同学,关系非常好,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经常在一起玩。本案是原告与被告互相逗闹嬉戏才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综上,恳请合议庭判令追加学校、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判令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原告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当日,二人于课间在某小学操场上玩耍时,小明拽住小亮的一只脚向后拉,小亮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经初步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

再查,某小学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小亮因校园意外伤害,造成大腿内部骨折,需手术治疗,因此至今无法到学校上课。依小亮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费、护理期等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亮本次外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小明对小亮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明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共同承担。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判决小明父母给付小亮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赔偿金。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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