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当事人一方伪造“假”证据,还是双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假”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万万不可取的。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近日,延庆法院依法惩处了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当事人都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 真纠纷,伪造假证据
某村集体自来水主管道跑水,导致王某居住的房屋受损,王某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该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为了主张租金损失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证明自己因为房屋受损在外租房居住。但经法院向出租人调查核实,证实该租赁合同系王某伪造的虚假证据。法院由此向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假诉讼,为了真析产
甲与乙系兄弟,其父母在某村有房屋一处。1994年该处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了甲名下。2011年经父母主持分家,该处房屋被分给乙居住使用。2024年4月1日,甲与其妻子丙、儿子丁恶意串通,提起虚假的分家析产诉讼。庭审中,甲、丙、丁三人向法庭提交了登记在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分家给乙且一直由乙居住的事实,通过虚假陈述恶意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将该处房屋确认由丁使用。
乙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得知上述情况后,依法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错误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愿接受处罚。鉴于三人能够具结悔过,法院对三人作出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京小槌释法
上述案例1中原告王某为了谋取更多赔偿利益,在正常诉讼活动中伪造虚假租房合同,单方虚构自己产生租金损失事实。该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审理程序,妨害了司法秩序,因此王某受到法院罚款处罚。
案例2中甲、丙、丁恶意串通,以“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虚构民事纠纷,提起“假”官司。三人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以也受到相应惩处。
因此,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提交“假”证据还是提起“假”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
京小槌提示
0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引诱他人伪造证据、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民事诉讼程序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02.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实施主体、实施阶段,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常见情形主要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或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支付令等;夫妻之间恶意串通,利用离婚诉讼逃避债务;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情形;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提起虚假诉讼等。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单独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常见情形有民间借贷中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与案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捏造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等。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或他人通过捏造事实实施的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或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常见情形有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
03.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
除当事人本人外,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存在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都会受到严厉惩处。
04.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民事赔偿:受害人因虚假诉讼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规定,受害人损失包括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虚假诉讼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司法强制处罚:对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行为人决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针对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执行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一般性规定。
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等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除了上述司法强制措施外,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可能面临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将面临被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予以除名,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其他处罚措施。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价值取向,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不容被恶意利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坚持以诚为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等待自己的终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和惩罚!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刘宇航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